时速评论|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这个案件再一次传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

2025-05-27 10:53:28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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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先来看看这个案件以及女主角屡败屡战的诉讼之旅。

张女士开了一家饭店,一天晚上店里来了两个醉醺醺的男子,其中一个直接用桌子边缘起瓶盖。张女士心疼桌子,出言劝告并拿来了开瓶器,这时醉酒男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先是对张女士大声嚷嚷,随后拿起桌上的酒瓶狠狠地摔在了地上,店里客人都被惊呆了。张女士想着报警,可还没等打通电话,醉酒男子边辱骂边挥拳打向了她。一边是身材高大的醉酒者,一边是身材瘦小的张女士。男子三次挥拳,张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她也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对醉酒男子的头部来了一下子。

这是来自央视《法治在线》的一个案件。事后,公安机关认定醉酒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击打对方头部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为张女士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张女士说事情已平息,她还要做生意,就认了这个处罚决定。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后男子找上门来,说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砸伤自己,致使左侧面部有1厘米的划痕,就此索赔4万元,否则法庭上见。

认栽认出了更大的事儿。张女士坚持认为双方的冲突是对方造成的,而且不确定脸上的伤是不是反击所致,但要想彻底扭转局面,就要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和公安机关打一场官司,通过行政诉讼,让法院撤销这个决定。

张女士漫长的诉讼之旅就此开始。

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击打醉酒男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对此,张女士仍不服,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一般人到这里可能就放弃了。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已经过去了一年半时间,判决结果并没有改变。

屡败屡战的张女士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后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冲突发生时,两人的头部都离暖气片很近,不能排除醉酒男子自己撞上暖气片导致面部受伤。而法医给出的鉴定意见,也支持了这个观点。既然对方面部轻微伤的成因不确定,那么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醉酒男子打伤”的这一事实也就存在疑问。根据这一点,检察机关就能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张女士打了一年半官司,要的仅仅是这个结果吗?张女士在面对检察官时说过一句话:法律不应该保护我们吗?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当中什么都不能做吗?张女士的疑惑,其实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疑惑。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醉酒男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

此案最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山东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

庭审过程中,公安机关表示,在冲突过程中,张女士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隐忍表现,而是使用危险程度高的啤酒瓶主动攻击对方,对冲突的升级有着明显过错,且导致对方轻微伤的后果。所以她的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等要求,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认为,冲突发生时张女士的处境和“昆山龙哥反杀案”有相似之处,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不法侵害者,不能苛求她在紧急时刻采取与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庭审具体过程不再赘述。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醉酒男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对于张女士反击行为的性质综合分析,本案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对方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中还写道: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这种处理方法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女士和公安机关打了一个很长很长时间的官司,她想要证明的是,面对寻衅滋事被迫还击,不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我们注意到,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正当防卫的条款。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个条款的加入,可以推动执法部门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在全社会中形成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当然,本案最终是一个既符合法律条文的“文本法”,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内心法”的判例。它再一次向社会传达了一种司法精神,即面对不法侵害时,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正”终究不会压过“正”。

编辑:刘欢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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